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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姻外遇调查:【第1062号】田某某重婚案——如何计算重婚犯罪行为的追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2-03-05

苏州婚姻外遇调查[不。1062】田某某重婚案——已婚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单方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后,重婚罪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一、基本案例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无业。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拘留,同年4月1日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某重婚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与杨某于2006年底解除同居关系,杨某报案时已过五年诉讼时效。 2012 年 3 月 20 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私下审理查明,1988年1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董某某登记结婚。2004年4月,田某某与杨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同年8月,两人在天津举行了婚礼。后两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育有一子。2006年,田某某去辽宁大连工作,并没有通知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田,要求与田办理结婚登记。田说不能娶杨,又离开了杨。2008年初,田某某回到董某某居住;同年5月,未通知杨某,田某某将其名下登记在福东嘉园的房产出售。2012年3月20日,杨找到田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将田某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关于田某某辩称重婚行为已过时效,经调查,田某某与杨某自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子重婚事实婚姻怎么取证,这是事实婚姻 . 虽然2006年田某某一个人上班,但杨某离家后多方搜索,两人的事实婚姻至今仍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田某某2008年初才回到妻子董某某那里住,因此认定田某某2006年底的重婚行为并未结束,案件仍在起诉期限内。采用。鉴于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将依法从轻、缓刑。据此,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第67条第3款、第61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某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辩护意见相同。听完后,

二、主要问题

如果已婚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了事实关系后单方面解除了事实关系,重婚罪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与董某某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期间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前合法婚姻的情况。后来事实婚姻。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田某某的重婚是否已过时效,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重婚的法定最高刑罚为2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该案的起诉期限犯罪是5年。田某某于2006年离开杨某,到外地工作定居。起诉期限应从此时起计算。杨某自2012年报案至今已5年多,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田某某离开杨某独自到外地工作,事实无法确定婚姻关系自此终止。案发时,被告人的重婚未超过起诉期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重婚未超过起诉期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重婚未超过起诉期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重婚罪为延续罪,追诉期限应自犯罪终结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罪,又称连续犯罪,是指从行为开始到因某种原因终止,一直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客观地说,犯罪行为的继续与非法状态必须同时继续,即犯罪行为的继续导致非法状态的继续。从时间上讲,犯罪的继续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连续存在,即行为自始至终没有间断。就重婚罪而言,重婚违法行为与违法国家自始至终并存,婚姻 连续违反一夫一妻制完全符合连续犯罪的特点,属于连续犯罪。重婚的登记或事实关系的建立,只是重婚的开始,不是结束。两者应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开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重婚的追诉期限应从重婚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关系只是重婚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两者应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开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重婚的追诉期限应从重婚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关系只是重婚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两者应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开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重婚的追诉期限应从重婚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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