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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4日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中,私家侦探杨某等4人被判处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金额从10000元到5000元不等。 这也是辽宁省首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2007年在沉阳成立了一家名为“沉阳一诺商务调查”的侦探公司后,经常接到客户的询问,委托调查婚外情等事项,因此杨某在沉阳一诺商务调查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通信运营商。 梁某帮他查询并确定了手机主人的位置。 随后苏州外遇调查,杨某让梁某在家中安装了通信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并获得了两个软件。 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杨某可以查看手机用户在家中的具体位置、手机用户的密码、查询手机用户的账单等信息,还可以修改手机用户的初始密码。
由于杨的上述能力,他的客户也拓展到了其他“私家侦探”。 一年时间婚外情侦探,杨某共查了290个手机号码,获利3万元。
2008年10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杨某的犯罪行为,并抓获了杨某、梁某、杨某的妻子王某、杨某的员工徐某。 200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私家侦探为客户调查婚外情非法使用技术手段确定手机机主所在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及刑法修正案补充规定,认定杨某、徐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