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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印发(图)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2-07-03

苏州正规侦探公司《反补贴行业损害规定》及裁定已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起施行2003 年 1 月 15 日。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行业损害及裁定苏州侦探公司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反补贴调查申请和反补贴行业损害调查以及依据反补贴规定进行的裁决相关活动。第三条国家经贸委(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补贴产业损害赔偿的调查和裁定工作。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行业损害赔偿调查由国家经贸委、农业部执行。第四条行业损害调查国家经贸委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第 5 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实质性损害是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是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国内产业将发生实质性损害。实质阻碍是指国内产业不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第六条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应考虑以下因素:


补贴的性质及其对贸易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量或消费量是否大幅增加;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包括降低进口产品补贴价格或大幅抑制或降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这些因素和指标包括: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 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进口对国内工业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工业增长、融资或投资能力等的实际或潜在负面影响;出口国(地区)、补贴进口原产国(地区)、出口能力、生产能力和库存;

对于农产品反补贴行业的损害调查,还要考虑进口产品是否增加了政府扶持计划的负担; 其他因素。第七条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补贴的性质及其对贸易的可能影响;补贴增加进口产品数量及大幅增加的可能性;补贴进口产品将抑制、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和相关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商及相关生产商库存变化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可能性;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补贴进口产品的后果;

 其他因素。对重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应仅以指控、猜想或极小的可能性为依据。第八条 认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建立构成实质性障碍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国内产业的建立和准备;内需增长及影响;补贴进口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后续产能及国内市场发展趋势; 其他因素。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客观地考虑各项指标和因素,确定非补贴因素。内需或消费方式变化、国内外厂商贸易限制及其竞争、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相关产品、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出口、国内产业生产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损害的等都归于补贴。

苏州正规侦探公司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将与补贴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视为同类产品。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质、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条在评估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单独确定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不能单独确定生产国内同类产品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范围的生产。国家经贸委可以将调查产品或部分未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产品排除在产业损害裁定范围内。对于排除在外的产品,不适用反补贴措施。
     条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当考虑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者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商和出口企业如果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本身是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则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前款所称“关联”,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另一方,或双方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控制或影响,或双方直接或间接影响第三方派对等等。条确定区域产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商在区域市场销售其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相同产品;

(二)该地区的市场需求不是由国内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生产商提供或大部分不是由其提供;

(三) 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累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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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个国家(地区)的进口补贴金额不是小额补贴,其进口量不可忽略;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前款所称小额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低于产品价值1%的补贴;而发展中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小额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低于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十七条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补贴不同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持续性和损害可能性;

(二)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替代程度,包括具体的客户要求和产品质量等相关因素;

(三)不同国家(地区)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地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卖家报价及实际成交价格;

(四)补贴的不同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同时出现在市场上;

(五) 补贴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六) 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在作出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定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反补贴措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

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补贴进口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提供发表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九条反补贴案件的产业损害期限调查一般为立案前三年调查。

第三章工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经贸委收到外经贸部(以下简称(简称外经贸部)30日内对申请内容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如有必要,审查期可延长15天。

国家经贸委认为申请内容或证据不充分的,反补贴调查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限制。

第21条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证明材料:

(一)反补贴规定申请中应包括的内容;

(二)损害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相关产业在中国的建立;

(三)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还应分析累积评估的原因和原因;

(四)其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内产业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的,支持者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50%以上的,应当认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 建议可发起反补贴调查;但是,如果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反补贴调查。

第二十三条在表明是否立案前调查,国家经贸委可以参与与产品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磋商调查。

国家经贸委可接受调查产品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磋商邀请并参与磋商。

第二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应诉反补贴诉讼调查,应当自国家经贸委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应诉申请。反补贴调查立案,办案。响应注册;同时,应提供被申请人在产业损害期间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及建设、扩建计划调查;出口中国的产品数量和金额;进口商进口的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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