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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侦探取证调查:重婚罪的认定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03-18

苏州侦探取证调查: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如下: 1.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 3. 科目为一般科目; 在此,我将结合相关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重婚的定义是什么?

一、重婚的概念和构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素

从客观上讲,本罪的表现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所谓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未经法定程序,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该人的配偶。

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和未婚姻婚姻但以夫妻形式同居的。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的人。 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另一个人的婚姻。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再与他人登记结婚并重婚重婚罪的认定:1、2、3、4、7,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已与另一人登记结婚。 一些重婚者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证。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未登记与同居的另一人重婚的。 这是合法婚姻之后是事实婚姻。

(三)无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并登记结婚、夫妻同居、重婚的。

(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人建立婚姻婚姻的人;

(4)主观因素

苏州侦探取证调查从主观上看,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无配偶一方确不知对方有配偶,在对方的欺骗下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犯罪。重婚,而一方与配偶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喜新厌旧;

二、重婚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重婚的理解

重婚行为婚姻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真正的重婚,即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他人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但以夫妻身份同居为重婚。

“有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已经成立的情况。 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合法婚姻(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实行有限承认原则,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事实婚姻只有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可以说是与其他婚姻关系重叠,从而构成重婚罪。

(2)我国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一、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未登记婚姻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登记结婚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在人民法院。 符合法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双方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同居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民政部门规定,婚姻登记应当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名义共同生活是夫妻关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仍应当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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